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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演出市场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www.cqcrtv.gov.cn 2010年7月29日

 
                                                                                                   渝文广发〔2010〕193号
 
各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演出经营单位:
  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降低了演出经营主体的准入门槛,为经营主体营造了更加宽松、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大力开展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搭建演出行业交流平台的背景下,众多的民营企业进入演出行业,大量的民营资本进入演出市场,演出市场经营主体日趋多元化,内容日渐丰富,市场日益繁荣,在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同时,为提升重庆城市形象,进一步增强竞争实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市场经营过程中,不少经营主体只注重经济效益,不注重社会效益,综合竞争能力弱。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批和擅自举行营业性演出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停演事故时有发生;演出的组织、协调、监管等工作不到位,演出内容低俗、擅自更改节目、压缩演出时间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为进一步规范演出市场,促进演出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演出市场的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经营意识
  各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要把对《条例》和《细则》的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作为演出市场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依法经营意识。认真组织开展辖区演出市场的管理人员、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加强演出审批管理,切实履行执法监督职能,规范演出市场经营行为。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加强社会各界对演出市场的关注、支持与监督。
  演出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要主动学习、了解演出市场法律法规,知法懂法,提高法律意识,自觉守法经营。要以市委三届五次全会为契机,积极打造企业品牌,锻炼和培养人才队伍,以投资、参股、控股、并购等形式,壮大演出主体。创新举措,不断改进传统演出市场发展和运行规律,为演出市场发展开辟新的更加广阔的空间,提高抗市场风险能力,促进企业的自身发展。
  二、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演出审批管理和服务
  根据《条例》和《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演出市场分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区县文化行政部门三级管理,并落实“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各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要切实按照有关规定,公布设立演出经营单位、个体演员和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审核(备案)条件,规范审批审核(备案)程序,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对营业性演出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管,提高服务水平。
  三、依法履职,强化监管,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
  各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要严格按照演出审批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和服务,规范经营秩序,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规范行政行为。各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在日常工作中,担负着演出市场监督管理的重任,也是辖区演出市场繁荣与发展的关键所在,必须落实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建立运转协调、公正透明的演出市场行政管理机制,提供高效便民的市场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信用制度。健全企业信用体系管理档案,实施企业经营活动跟踪管理,开展企业信用评价、记录、存档,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制定并落实信用管理措施。积极扶持、引导演出行业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协调、自律职能。
  (三)严格要求,加强经营单位自身建设。各演出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例》和《细则》的相关规定及有关要求,开展演出的经营经纪活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规范演出经营行为。严禁弄虚作假、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随意提高票价、以次充好,防止演出内容低俗、秩序混乱、停演、罢演、假唱等演出事故的发生。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二日
 
 
 
 
抄送: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文化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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