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号 |
许可事项 |
所属部门 |
行政许可的内容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行政许可条件 |
申请材料 |
申请表格 |
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行政许可程序 |
行政许可时限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行政许可收费 |
行政年审或年检 |
|
1 |
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和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以及举办其他活动审批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文物保护处 |
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和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以及举办其他活动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注:458、459条] |
符合条件即可批准,无限制数量 |
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有足够的能力可以确保拍摄文物的安全;3、有足够的能力可以承担由于拍摄活动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
申报材料:⑴申请函。申请单位名称写明全称或法定简称,加盖签章;⑵文物保护预案,对文物建筑安全、消防等措施。内容包括:用电方案、安全防护措施及管理使用单位与拍摄方签订的文物安全责任书;⑶拍摄计划。内容包括:拍摄文物的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拍摄对象;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所在地及拍摄范围;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⑷如有,必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⑸考古发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使用单位意见;⑹防火安全计划。 |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经办人员受理;处长(或处务会)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
10个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可开展有关活动 |
无收费 |
无 |
|
2 |
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文物保护处 |
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注:第21条] |
符合条件即可批准,无限制数量 |
应具备的条件: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建设。 |
申报材料:1、申请函。简要介绍文物保护工程概况,加盖公章;2、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 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工程设计概算;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3、现状实测图及设计图纸等按下列规定绘制:建筑群总图——位置图1/5000比尺;总平面、总立面、总剖面图1/200~1/500比尺。总图中应标明建筑群内的古树、碑碣及其它附属文物的相对位置。建筑群中的主体建筑——各层平面、各立面、各断面图,均用1/50~1/100比尺;斗拱、门窗、匾额及其它体量较小的构件大样图,用1/20、1/5或1/10比尺。上述各类图样,应按照建筑工程绘图规范绘制,并详细标注必要的尺寸。方案设计及技术设计图,除有特殊要求外,可按照各建筑工程设计部门的标准和规范办理。4、照片资料,包括建筑各种角度的全景和单体建筑的全景、各面外观及内部结构、构件细部等,如果遇有价值较高的附属文物或建筑装饰和碑碣、题铭等的照片资料,亦应随设计文件上报。凡属随报的照片资料,应不小于10×10厘米,应附光盘。 |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经办人员受理;处长(或处务会)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
10个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可进行修缮 |
无收费 |
无 |
|
3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文物保护处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注:第18、19、20条] |
符合条件即可批准,无限制数量 |
应具备的条件: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建设。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
申报材料:1、申请函并加盖公章。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2、规划选址意见书。3、建设工程的位置、设计方案一式两份。内容包括: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设计方案要求上报1/100或1/200建筑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4、有关保护措施的具体方案,包括文字说明、图纸。涉及地下遗存的,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经办人员受理;处长(或处务会)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
10个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可实施有关方案 |
无收费 |
无 |
|
4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实施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批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文物保护处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实施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注:第17条] |
符合条件即可批准,无限制数量 |
应具备的条件: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建设。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
申报材料:1、申请函。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地点、规模;2、规划选址意见书;3、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一式两份。内容包括: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设计方案要求上报建筑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4、区县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经办人员受理;处长(或处务会)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
10个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可开展有关工作 |
无收费 |
无 |
|
5 |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的审批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文物保护处 |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注:第23、25条] |
符合条件即可批准,无限制数量 |
应具备的条件:申请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充分理由。 |
申报材料:1、申请函(加盖公章)。内容包括单位或个人名称,所申请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位置、式样、格局;原有的使用性质或使用权的归属;改变后的使用性质或使用权的归属;变更文物保护单位使用性质、使用权的理由;2、附图说明使用性质、使用权发生变更的文物建筑的具体位置;3、房产证明或能够证明所有权文件;4、拟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草案;5、接受转让、抵押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情况文件或证明材料;6、政府出资修缮的有关文件及拨款依据。 |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市政府、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经办人员受理;处长(或处务会)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国有文保单位变更报市政府同意 |
10个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可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 |
无收费 |
无 |
|
6 |
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的批准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文物保护处 |
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注:第34条] |
符合条件即可批准,无限制数量 |
应具备的条件:保管库房区必须达到《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的要求;并应当于提交发掘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将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
申报材料:1、申请函(发掘单位、项目、位置、年代、价值、保留出土文物数量、种类);2、考古发掘执照(复印件)、发掘报告书及发掘项目的全部出土文物清单、器物登记表;3、保留出土文物的详细文字说明,照片、1/20器物图及文物保护措施;4、藏品库房区相关文件。 |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经办人员受理;处长(或处务会)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
10个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可保留少量出土标准 |
无收费 |
无 |
|
7 |
文物保护工程单位资质证书核发(核发范围为二级以下含二级文物保护施工资质、文物保护勘察设计资质乙级以下含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乙级以下含乙级)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文物保护处 |
文物保护工程单位资质证书核发(核发范围为二级以下含二级文物保护施工资质、文物保护勘察设计资质乙级以下含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乙级以下含乙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注:第17条] |
符合条件即可批准,无限制数量 |
应具备的条件: 1、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2、有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技术设备;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一、文物保护施工资质许可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须提供下列资料: 1、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申请表;2、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3、法定代表人简历、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4、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简历、任职文件、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5、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6、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7、审批机关认为必须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二)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以上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1、原资质证书正、副本;2、原资质历年财务决算年报表。(三)申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年检: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年检表》、《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交验相关资料;(四)以上文件为A4规格,一式二份。 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 (一)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提供下列资料: 1、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2、主管机关颁发的企、事业单位证书或文件;3、法定代表人和技术人员简历、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4、技术骨干的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5、完成的具有代表性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6、审批机关认为必须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二)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以上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1、原资质证书正、副本;2、原资质等级历年财务决算年报表。(三)申报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交验相关资料;(四)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需提供下列资料: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 1、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2、主管机关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企(事)业单位章程; 4、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5、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的工作简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等相关资料;6、已完成文物保护工程监理项目的合同及相关资料。 (五)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申请晋升资质等级,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原资质证书; 2、经审计的前一年财务决算年报表;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业务手册》及三年内完成的相应级别的工程监理合同及相关资料。 (六)以上文件为A4规格,一式二份。 |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经办人员受理;处长(或处务会)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
10个工作日 |
12年 |
可取得相关资质 |
无收费 |
无 |
|
8 |
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迁移、拆除的批准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文物保护处 |
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迁移、拆除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注:第20条] |
符合条件即可批准,无限制数量 |
应具备的条件: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须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迁移、拆除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建设,所需费用,应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
申报材料:1、申请函,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拟迁移、拆除市级以下文物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级别,迁移、拆除的原因;2、涉及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位置、规模及设计方案;3、区县文物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标图、有关不可移动文物的资料、审核意见等;4、区县政府关于迁移、拆除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意见;5、其它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6、文物专家对该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鉴定意见及论证评估材料;7、拟迁移、拆除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现状实测图纸、照片。 |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市政府、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经办人员受理;处长(或处务会)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报市政府批准 |
10个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可迁移、拆除 |
无收费 |
无 |
|
9 |
设立博物馆、文物商店审批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博物馆处 |
设立博物馆、文物商店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注:第53条]、<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注:10条] |
符合条件即可批准,无限制数量 |
应当具备的条件。设立博物馆需:1、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2、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3、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4、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5、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设立文物商店需:1、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3、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
申报材料。博物馆设立需:1、博物馆设立申请书;2、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3、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4、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5、陈列展览大纲;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7、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1、办馆宗旨及藏品收藏标准;2、博物馆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3、出资人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约定;4、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方式;5、章程修改程序。设立文物商店需:1、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2、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1)设立文物商店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店址、店名、面积、人员、承诺等内容);(2)店舍产权证明或三年以上租赁合同;(3)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证明;(4)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专职业务人员的登记表、证明材料;文物商店与聘用专业人员合同;(5)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的说明;(6)文物商店经理人员登记表;(7)注明来源的拟销售的文物及监管物品清单;(8)填写相关表格;(9)我局组织专家实地勘察场地和文物,对申办人的资质等条件进行评估。 |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国家文物局 |
经办人员受理初审;处长(处务会)审核;分管领导批准;设立博物馆需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
10个工作日 |
1年 |
|
无收费 |
有 |
|
10 |
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文物和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许可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博物馆处 |
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文物和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注:第40、41条] |
符合条件即可批准,无限制数量 |
应当具备的条件:借用人对借用的馆藏文物有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借用的馆藏文物的灭失、损坏风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借用该馆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承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未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将馆藏文物档案报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交换馆藏文物。 |
申报材料。交换文物需:1、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2、(1)交换馆藏文物申请书。内容包括:交换馆藏文物的原因、去向与用途;文物建档说明、文物保存环境达标说明;交换馆藏文物的补偿方式。(2)交换馆藏文物目录。内容包括文物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文物照片;(3)交换协议(含安全责任条款)。协议书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4)交换文物双方的背景资料。内容包括单位性质、情况简介,须突出换入文物的安全条件和措施。(5)文物收藏单位(双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借用文物需:1、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2、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 (1)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申请书。内容包括:借用文物的原因、去向与用途;文物建档说明、文物保存环境达标说明;借用文物的补偿方式;借用文物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2)借用文物目录。内容包括文物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文物照片;(3)借用协议(含安全责任,借用方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技术条件条款)。协议书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4)借入方背景资料。内容包括单位性质、情况简介,须突出反映借用期间的文物安全条件和措施。 (5)借出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同意的文件。 |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经办人员受理初审;处长(处务会)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
10个工作日 |
到换证为止 |
|
无收费 |
无 |
|
11 |
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二、三级文物审批(含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一级文物初审)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博物馆处 |
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二、三级文物审批(含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一级文物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注:第35条] |
符合条件即可批准,无限制数量 |
应当具备的条件: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单位条件:1、 有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2、 有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所需的场所和技术设备;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报材料:1、申请书。内容包括修复、复制、拓印文物的原因或用途,需修复、复制、拓印的文物数量及其中二、三级文物数量,复制、拓印件数;2、文物目录。内容包括文物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附文物照片;3、同修复、复制、拓印单位的意向书或协议书;4、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方案及其论证报告;5、修复、复制、拓印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资质、信誉等相关背景资料。 |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经办人员受理初审;处长(处务会)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
10个工作日 |
到换证为止 |
|
无收费 |
无 |
|
12 |
设立文物拍卖企业和文物销售、拍卖标的许可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博物馆处 |
设立文物拍卖企业和文物销售、拍卖标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注:第54、56条] |
符合条件即可批准,无限制数量 |
应当具备的条件。设立文物拍卖单位需:1、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文物局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 2、从事文物拍卖的专业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并取得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文物销售、拍卖标的需:有明确的文物名称、图录、来源;文物拍卖须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并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实施。 |
申报材料。设立文物拍卖单位需:1、拍卖企业设立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许可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3、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4、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文物销售、拍卖标的需:1、申请书。内容须包含:单位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拟拍卖文物时间、场地。拍卖师的资质证书。其他相关材料。2、拟拍卖文物的标的内容包含:文物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文物照片、标的。3、文物的出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价格资料。
|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国家文物局 |
经办人员受理初审;处长(处务会)审核;分管领导审批;设立文物拍卖企业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
20个工作日 |
1年 |
|
无收费 |
有 |
|
13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标本和藏品取样分析许可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博物馆处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标本和藏品取样分析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注:464、465条] |
符合条件即可批准,无限制数量 |
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鉴定不符入藏标准或无保存价值;取样分析理由充分,实施取样分析单位资质合格。 |
申报材料。处理文物或标本需:1、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2、藏品取样分析申请书,内容包括:(1) 取样分析的原由。需取样分析文物的数量。(2)文物目录。内容包括文物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 文物照片。(3)藏品取样分析单位的协议书(含安全责任条款)。协议书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4)取样分析方案及其论证报告。(5)取样分析机构的资质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6)申请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藏品取样分析需: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须包含:申请单位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处理的原因和方式;需处理的文物或标本数量。2、文物或标本目录。内容包括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相关照片。3、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其他有关专家的意见。 |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经办人员受理初审;处长(处务会)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
10个工作日 |
到换证为止 |
|
无收费 |
无 |
|
14 |
设立可移动文物修复单位审批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博物馆处 |
设立可移动文物修复单位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注:第35条] |
符合条件即可批准,无限制数量 |
应当具备的条件: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从事可移动文物修复业务工作5年以上,参与修复可移动文物50件以上,且修复质量合格;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有所需场所和设备;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 |
申报材料:1、可移动文物修复单位资质申请表;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书;3、法定代表人简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4、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聘用(任职)证明;5、修复完成的可移动文物证明资料;6、单位拥有的技术设备清单;7、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经办人员受理初审;处长(处务会)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
20个工作日 |
1年 |
|
无收费 |
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