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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项目一览

发布人: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www.cqcrtv.gov.cn 201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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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审批项目办事指南(文化类).xls

序号
许可事项
所属部门
行政许可的内容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表格
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行政许可程序
行政许可时限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年审或年检
1
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初审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人事处
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初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
符合条件即可批准,无限制数量
应具备的条件:必须是具备下列条件的艺术学校、艺术事业单位和专业协会:1、独立的法人资格;2、主要业务与申办的艺术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3、有自编并公开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4、申办的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应专业的考官,并且本单位的考官应占考官总数的2/3以上;5、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6、有专门负责艺术考级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申报材料:1、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3、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4、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5、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6、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7、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
经办人员受理,处长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将申请材料提交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论证同意后发证。
10个工作日
到换证为止
拥有合法资质
无收费
2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市场处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注:6、7条]
符合条件即可批准,无限制数量
应具备的条件: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书;2、演出经纪机构预先核名通知书、住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3、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4、资金证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另需:1、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2、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3、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4、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5、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1、申请书;2、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3、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4、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5、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6、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7、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8、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经办人员受理初审,处长(或处务会)审批
15个工作日
到换证为止
可合法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无收费
3
举办外国、港澳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市场处
举办外国、港澳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注:15、16条]
符合条件即可批准,无限制数量
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2、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3、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4、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申报材料(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1、申请书;2、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3、演出的时间、地点、场次;4、节目及其它视听资料;5、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安排计划相适应的资金证明;6、演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7、近两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结构举办,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经办人员受理初审,处长(或处务会)审批
5个工作日
到换证为止
可合法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无收费
4
设立、变更音像制品批发、连锁经营单位和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审批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市场处
设立、变更音像制品批发、连锁经营单位和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注:32条]
符合条件即可批准,无限制数量
应具备的条件 1、有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名称和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4、有不低于100万元(连锁为500万元、并有10个以上连锁门店)的注册资本;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5人(连锁为15人)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6、有向连锁经营门店提供经营指导和配送音像制品的能力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2年以上,并限得良好经营业绩的,申请前2年无违法记录的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可以申请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需: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具备国家有关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条件;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4、中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中所拥有的权益不得低于51%;5、合作期限不超过15年。
申报材料:1、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的名称、地址;2、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3、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组织机构和章程 4、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证明、资金数额;5、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总部和连锁门店管理人员的资料6、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经营场所的情况和使用权证明;7、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配送机构、配送手段和配送管理制度的情况。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本局及文化部
经办人员受理初审,处长(或处务会)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全国性连锁、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报文化部审批
10个工作日
到换证为止
可合法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无收费
5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市场处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注:10、13条]
暂停审批
设立条件: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应具备的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4、有健全、完美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7、法律、行政行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1、申请书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连锁经营业场所申请表;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连锁经营);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办条件核准通知书;6、资金信用证明;7、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8、公安安全审核意见;9、消防安全审核意见;10、经营场地堪验登记表;11、网吧管理软件费交费进帐单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经办人员受理初审,处长(或处务会)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10个工作日
到换证为止
可合法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无收费
6
设立、变更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初审)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市场处
设立、变更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初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注:193条]
符合条件即可批准,无限制数量
应具备的条件: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4、有100万元以上的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1、申请书;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3、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5、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6、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文化部
经办人员受理实审,处长(或处务会)审核,报文化部审批
5个工作日
到换证为止
可合法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无收费
7
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审核(初审)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市场处
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审核(初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注:196条]
符合条件即可批准,无限制数量
应具备的条件: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应当具备进出口资格的经营单位主办。主办单位应在展览举办的30日前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1、主办单位的资质证明;2、展览的活动方案;3、举办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4、经营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5、场地使用协议;6、国外来华参展的美术品名录、图片和介绍;7、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文化部
经办人员受理实审,处长(或处务会)审核,报文化部审批
5个工作日
到换证为止
可合法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无收费
8
设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审批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产业处
设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注:9、36、37、38条]
符合条件即可批准,无限制数量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2、 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3、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申报材料:1、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2、电影制片单位的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及主管机关;3、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市文化广电局、国家广电总局
处务会审核,处长签署,分管局领导审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发行、放映60个工作日
一年
可合法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无收费
9
举办地方性涉外电影节(展)拟展映的境外影片(初审)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产业处
举办地方性涉外电影节(展)拟展映的境外影片(初审)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注:35条]《广播影视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8号)[注:第5、10、11、12、13条]
符合条件即可批准,无限制数量
申请条件:1、地方性涉外电影节(展)由地方政府或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举办,须报广电总局批准。拟展映的境外影片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须报广电总局审查批准。2、在综合性文化活动中举办境外电影展映活动的,举办单位须持文化行政部门对该综合性文化活动的批准文件报广电总局审查批准。3、申办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广电总局的整体布局和规划要求;(2)如设评奖,应符合国家有关文艺评奖的规定;(3)成立举办活动的专门工作机构和制定切实可行的办节(展)方案;(4)举办综合性国际电影节(展)和设评奖的全国性电影节(展)的,还应具备专业标准的放映设备、设施;(5)节(展)活动符合国家有关外交方针、政策。
 申请所需材料:1、申请报告及举办方案,举办方案应包括节(展)名称、活动内容、性质、规模、时间、地点以及活动组织机构等内容;2、如设评奖项目,还应提供拟设奖项名称、数额、参评条件和评选办法;3、提交拟邀请的境外机构、主要人员及拟参展的境外广播影视节目情况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国家广电总局
处务会审核,处长签署,分管领导批准,报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5个工作日
到换证为止
可合法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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