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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许可事项 |
所属部门 |
行政许可的内容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行政许可条件 |
申请材料 |
申请表格 |
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行政许可程序 |
行政许可时限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行政许可收费 |
行政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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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初审)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人事处 |
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初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注:313条] |
符合条件即可批准,无限制数量 |
应具备的条件:依法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在制作、播出机构相应岗位实习满一年;3、制作、播出机构同意聘用;4、身体状况胜任岗位要求;5、普通话水平达到要求。 |
申报材料:1、首次注册申请表1份;2、彩色免冠照片2张;3、《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复印件1份;4、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5、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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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国家广电总局 |
经办人员受理,处长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上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
10个工作日 |
到换证为止 |
拥有合法资质 |
无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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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立广播电视站审批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社会广电管理处 |
设立广播电视站审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注:15条] |
符合条件即可批准,无限制数量 |
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5、有必要的场所;6、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报材料:1、申请书;2、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3、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4、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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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经办人员受理初审,处长(或处务会)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
10个工作日 |
2年 |
可合法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
无收费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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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社会广电管理处 |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注:18条] |
符合条件即可批准,无限制数量 |
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2、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3、满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4、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5、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效能的要求。 |
申报材料:1、设置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文件和申请迁建的理由;2、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3、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4、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技术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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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经办人员受理,处长(或处务会)审核,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
15个工作日 |
到换证为止 |
可依法迁建 |
无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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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单位审批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社会广电管理处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单位审批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
符合条件即可批准,无限制数量 |
应具备的条件。接收单位: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2、三星级或国家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集体办公或居住的公寓。安装单位:1、有工商部门核准的单位名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2、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骨干不得少于3人(其中高级职称一人);3、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4、公司主要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和重大违规违纪行为记录;5、有健全的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
申报材料。接收单位1、申请报告;2、境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申请表;3、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单位因业务工作需要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理由及节目传送范围;4、市旅游局颁发的三星级或三星级以上宾馆的星级证书和国家安全局颁发的二星级以上宾馆的涉外证明;5、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集体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的涉外证明及外籍人士护照复印件。安装单位:1、申请书;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文件;3、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学历、资历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4、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公司资金证明。5、公司技术骨干,主要管理人员的学历、资历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6、公司办公场地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7、公司规范管理的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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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经办人员受理,申办境外业务由处长(或处务会)审核;境外业务由分管领导批准 |
10个工作日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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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10元、审验费1000元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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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变更台名、台标、呼号、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以及跨地区经营初审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社会广电管理处 |
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变更台名、台标、呼号、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以及跨地区经营初审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注:9、13条] |
符合条件即可批准,无限制数量 |
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5、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台名、呼号等原则上应与国务院确定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致。 |
申报材料: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书;2、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1、人力资源;2、资金保障及来源;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6、运营规划。3、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4、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5、筹备计划。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书;2、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1、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2、人力资源;3、资金保障及来源;4、场地、设备;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7、运营规划。3、筹备计划。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书;2、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因行政区划变更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因其他原因变更台名、呼号的,申请书中应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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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国家广电总局 |
经办人员受理,处长(或处务会)审核,报分管局长核准,报广电总局审批 |
15个工作日 |
到换证为止 |
拥有合法资质 |
无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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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核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社会广电管理处 |
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核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注:310条] |
符合条件即可批准,无限制数量 |
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国家付费频道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2、有可行性研究报告、频道专业化方案和产业运营方案;3、有与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及系统、专业人员和场所;4、有与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相适应的节目制作、审查能力和相关资源;5、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和信誉;6、有合作事项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报条件:下列机构可以单独或联合申请开办付费频道:1、中央、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2、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3、经特殊批准的其他中央广播影视机构及其他拥有节目内容资源独占优势的中央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可以参与付费频道的合作,但不享有付费频道开办主体资格:1、拥有节目内容资源独占优势的国有机构;2、依法设立的广播影视机构;3、依法成立的注册资金为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为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无境外资金背景的机构。上述机构参与付费频道合作的,应与开办机构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参与收益分配,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付费频道的节目编排、审查、播出等权利由开办机构享有和行使,付费频道的品牌和其他无形资产属开办机构所有。 |
申报条件:下列机构可以单独或联合申请开办付费频道:1、中央、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2、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3、经特殊批准的其他中央广播影视机构及其他拥有节目内容资源独占优势的中央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可以参与付费频道的合作,但不享有付费频道开办主体资格:1、拥有节目内容资源独占优势的国有机构;2、依法设立的广播影视机构;3、依法成立的注册资金为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为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无境外资金背景的机构。上述机构参与付费频道合作的,应与开办机构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参与收益分配,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付费频道的节目编排、审查、播出等权利由开办机构享有和行使,付费频道的品牌和其他无形资产属开办机构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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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国家广电总局 |
经办人员受理,处长(或处务会)审核,分管领导核准,报广电总局审批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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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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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的审核(含50瓦及50瓦以下的审批)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科技处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的审核(含50瓦及50瓦以下的审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注:18条] |
符合条件即可批准,无限制数量 |
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3、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4、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5、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6、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 |
应当提供以下文件:1、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2、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3、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4、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5、资金保障及来源;6、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7、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申请经营国内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送业务的,还应提供下列文件:1、合法广播电视节目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2、确保广播电视传输安全的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3、卫星的轨道位置、转发器编号、极化方式、符号率、频率以及入网测试情况;4、安全播出、运行维护制度;5、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情况;6、经费保障情况、工作环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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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国家广电总局(50瓦以上)市文化广播电视局(50瓦以下含50瓦) |
经办人员受理初审,处长(或处务会)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
20个工作日 |
到换证为止 |
拥有合法资质 |
无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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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及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科技处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及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注:311、312条] |
符合条件即可批准,无限制数量 |
应具备的条件:入网认定遵循企业自愿申请原则。申请入网认定的单位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发射设备订购证明由经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取得的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指配频率、功率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无线电台设台执照的播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市文化广电局核发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 |
申报材料。入网认定需:1、申请书;2、有效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或符合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有关文件;3、产品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功能介绍、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及设备外观照片、产品的企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和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区别的说明等;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并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机构的有效证明复印件;5、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出示生产许可证复印件;6、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复印件。申请时尚未公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新产品,申请单位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相应的技术方案。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要求字迹工整、装订整齐,一律使用A4纸,图片也应贴在A4纸上。入网认定申请书一律用中文填写。外文的文件资料,应具有中文对照文字。发射设备订购需:1、设备定购单位名称;2、广播电视无线设备型号核准证号、发证单位;3、广播电视无线设备生产许可证号、发证单位;4、无线电台设台执照号、发证单位;5、广播电视频率执照号、发证单位;6、已经批准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批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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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经办人员受理初审,处长(或处务会)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
10个工作日 |
到换证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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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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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动画片初审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宣传处 |
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动画片初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注:307条] |
符合条件即可批准,无限制数量 |
应具备的条件: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1、中方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2、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向广电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题材规划;3、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4、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5、共派创作人员、技术人员参与全程摄制。电视剧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中,中方不得少于三分之一;6、电视剧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1、中方机构须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2、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动画片向广电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3、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4、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5、电视动画片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申请书;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复印件;3、省级广播电视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4、每集不少于50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5、境内外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名单及履历;6、制作计划、境内拍摄景点及详细拍摄日程;7、合作协议意向书;8、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制作机构除外);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4、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5、合作协议意向书;6、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资信证明。申请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每集不少于1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3、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名单;4、境内拍摄景点及拍摄计划;5、合作协议意向书;6、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供的相关资信证明。申报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1、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2、广电总局准予拍摄的批复和合拍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的复印件;3、图像、声音、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DVD音像带2套;4、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5、与样带字幕相同的片头片尾字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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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国家广电总局 |
经办人员受理初审,处长(或处务会)审核,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
10个工作日 |
申请拍摄制作时 |
拥有合法资质 |
无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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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备案公示(初审)和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审查审批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宣传处 |
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备案公示(初审)和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审查审批 |
符合条件即可批准,无限制数量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注:314条] |
应具备的条件: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1、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内容符合国家宪法 、法律和电视剧管理法规的规定。2、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申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四种资质之一,即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或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资质机构。3、拍摄制作备案中的非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剧目,凡电视剧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重大或敏感的政治、军事、外交、统战、宗教、民族、司法、公安、教育、名人等(以下简称特殊题材),拍摄制作备案前须征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 国产动画片备案公示:1.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2.申请备案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内容如涉及重大或敏感的政治、军事、外交、统战、宗教、民族、司法、公安、教育、名人等特殊题材,制作备案前须征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 |
拍摄制作国产电视剧备案公示剧目须提交材料:1、完整填写由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统一印制的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格,包括加盖对应的公章;2、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剧情简介,准确表述该剧主题思想、时代背景、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3、特殊题材的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附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4、未取得电视剧制作甲种证资格的制作单位须报剧本一套,涉及特殊题材须另报剧本1-2套;5、电视剧剧本版权协议(授权)书。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须提交材料:1、申请报告;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3、广电总局网站“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的公示剧目打印件;4、编剧授权书;5、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7、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拍摄制作国产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须报材料:1、加盖制作机构公章的由总局统一印制的国产电视动画片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格,并加盖相应的公章。2、对主题思想、主要角色、故事情节有明确表述的1500字左右的剧情简介;3、申请备案的特殊题材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须附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送审国产电视剧完成片应提交材料:1、《国产电视剧报审表》;2、制作机构资质的有效证明;3、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的复印件;4、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国产电视剧创作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5、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剧情梗概;6、图像、声音符合审查要求 DVD光盘2套;7、完整的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送审国产动画片完成片应提交材料:1、由送审机构主管领导签字盖章的《国产电视动画片报审表》;2、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的复印件;3、每部国产电视动画片千字左右的故事梗概;4、图像、声音清晰的DVD光盘2套(声音不得有混音、迭音、声音轨道混乱);样带需粘贴片名标签、注明集数、必须有完整时码(时码请标注在屏幕上部边角,不得与字幕重叠);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6、完整的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表》、 《国产电视剧报审表》、 《国产电视动画片报审表》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经办人员受理初审,处长(或处务会)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
15个工作日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证半年 电视剧、动画片发行许可前 |
拥有合法资质 |
无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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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方言为播音用语及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宣传处 |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方言为播音用语及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主席令37号)[注:16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注:157条] |
符合条件即可批准,无限制数量 |
应具备的条件: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群众参与直播节目需:1.具备“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技术保障设施;2.具有较高政策水平、熟练掌握有关操作技能的相对固定的编播人员;3.电台、电视台的导演、导播、主持人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电话编辑、节目监制等编播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4.有比较完善的节目操作程序和管理规定;5.有处理不测情况的应对预案。 |
须交材料。方言播音需:1、申请开设的请示(包含栏目基本情况,如栏目名称、形式、风格、定位、播出安排等)。2、栏目负责人、编辑、记者、导播、主持人等主创人员的姓名、职务、执业资格证书(编号)、专业技术职务(编号)。群众参与直播节目需:1、请示(包括使用频道、时段、延时装置的型号和数量等)。2、直播节目的负责人、编辑、导演、导播及主持人等主创人员的姓名、职务、执业资格证书(编号)、专业技术职务(编号)3、直播节目操作程序和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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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经办人员受理初审,处长(或处务会)审批 |
5个工作日 |
节目审批前 |
拥有合法资质 |
无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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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引进境外电视节目及境外人员、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批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宣传处 |
引进境外电视节目及境外人员、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注:158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注:39、41条] |
符合条件即可批准,无限制数量 |
应具备的条件。引进节目:1、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2、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地(市)级电视台、省级电视台申报。境外机构人员参与制作节目:1、不得参与制作固定栏目和系列性播出的节目。2、不得单独主持节目;节目主持人应以我方人员为主。3、不得参与主持直播节目。 |
申报材料。引进境外影视剧需:1、《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2、引进合同(中外文);3、版权证明(中外文);4、具备完整的图像、声音、时码的记录载体一套;5、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6、与样带字幕一致的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需:1、《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有》;2、引进合同(中外文);3、版权证明。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需:1、《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2、引进单位对节目内容的审查意见;3、引进合同(中外文);4、版权证明。聘请境外人员参与节目制作需: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2、港、澳、台从业人员简历。3、制作单位与港、澳、台、从业人员或所属单位签定的聘用合同或协议书。须注明所聘用职位、期限、报酬等情况。4、节目制作计划、拍摄大纲、串联词等。 |
《引进境外影视节目申请表》 《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国家广电总局 |
经办人员受理初审,处长(或处务会)审批,引进境外节目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
10个工作日 |
节目审批前 |
拥有合法资质 |
无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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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宣传处 |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注:31条] |
符合条件即可批准,无限制数量 |
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4、主要人员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6、办公场地证明;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
经办人员受理初审,处长(或处务会)审批 |
10个工作日 |
一年 |
拥有合法资质 |
无收费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