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广发〔2011〕274号
各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支)队,局属各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试点的意见》(渝办发〔2011〕185号)要求,现就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市文化文物广播影视行政复议审理工作已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试点。
二、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按照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试点要求,市文化广电局不再受理和审理上述行政复议案件,统一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受理和审理。
三、案件受理衔接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文物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的行政复议申请权,以及本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机构和市政府法制机构的详细地址(市政府法制办地址: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6号土星商务中心B2栋;邮政编码:401121)。
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市文化广电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由市文化广电局及时转送市政府法制机构或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直接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