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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大力发展微型文化创意企业的通知

发布人: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www.cqcrtv.gov.cn 2010年8月30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宣传部、工商分局、文广新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五次、七次全委会精神,落实好《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要求,充分发挥微型文化创意企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促进我市微型文化创意企业发展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微型文化创意企业的重要性
    微型文化创意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大力发展微型文化创意企业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激发民间活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大力发展微型文化创意企业不仅能够提供精神动力、思想保证、文化条件,而且能够开辟经济发展的新途径、新空间,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和突破口,培育壮大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培养大批有所作为的企业家,也可以营造“重商”氛围,激发全民创业,在加快统筹城乡发展中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进一步明确文化创意产业和文化创意人员的范围
    文化创意产业指依靠创意人的智慧、技能和天赋,借助于高科技对文化资源进行创造与提升,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产生出高附加值产品,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产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文化创意产业包含文化产品、文化服务与智能产权三项内容。国家统计局认定文化产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同时,按照国统字〔2005〕24号文件中《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目录》(见附件1)经营范围要求,文化创意人员主要指从事创意设计、广播电视、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文学创作、美术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文化旅游、文化传媒、数字内容、动漫游戏、艺术品和工艺美术、艺术创意和设计等门类的文化创意产业人员。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做好微型文化创意企业扶持对象的认定工作
    (一)申请微型文化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首先按照企业类属在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或重庆市新闻出版局政务网站的“文化产业”栏目中下载《重庆市文化创意微型企业确认申请表》,按其要求如实填报后,提交给所在区县文广新局。网址: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http:// www.cqcrtv.gov.cn/html/1/cyfz/,重庆市新闻出版局:http://www.cqppb.gov.cn。
    (二)各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收到创业者提交的《重庆市文化创意微型企业确认申请表》(见附件2)后对照《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目录》认真审核,要求文化创意产业要占主营业务50%以上,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有效工作日3日内签字盖章给予确认。
    (三)各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负责文化创意人员和文化创意类微型企业的认定工作。文化创意人员申请创办文化创意类微型企业应向创业所在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再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创业申请。
    四、切实加强对发展微型文化创意企业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宣传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各种宣传手段,积极宣传渝府发〔2010〕66号文件和本《通知》关于发展微型文化创意企业的优惠政策,激发和引导扶持对象的创业热情,为推动微型文化创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分局、文广新局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微型文化创意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卓有成效。各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要配合统计部门,完善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平台,指导微型文化创意企业按规定完成文化企业年度统计等工作。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向微型文化创意企业及其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各类信息咨询服务,建立完善技术、信用、融资、市场等各类信息的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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